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

芒市风平镇宏鑫建材租赁站与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103民初971号
原告:芒市风平镇宏鑫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风平镇风平中学对面,注册号33103600183065。
经营者:周永涛,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长,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守崇,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南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219101463P。
法定代表人:赵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芳,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梅,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芒市风平镇宏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市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芒市风平镇宏鑫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芒市风平镇宏鑫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风平镇宏鑫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9元,依法减半收取1984.5元,由原告芒市风平镇宏鑫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汤 婧
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