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3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男,回族,1947年2月3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7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第三人: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219101463P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南蚌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芳,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14元,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正楼
人民陪审员 方碧苍
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