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市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80号 原告:淮南市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王圩街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8034202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好,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选煤厂,住所地淮南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F1L701。 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综合部部长。 第三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10706997。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蟠龙大道188号17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51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淮南市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选煤厂,第三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