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67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商丘)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