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永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3239号之一
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辛集市兴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横梁街道新篁东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东风路**华夏家园**4-1-302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苑东街市。
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永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松
人民陪审员 李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