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407号之一
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秀沿路**,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3幢B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余保中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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