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9874号
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秀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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