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168号
原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中纬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
被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秀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早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