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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民初901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市丰满区。 被告:**市丰满区交通局,住所地:**市**大街。 负责人:***。 被告:**市丰满区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市**大街。 负责人:***。 被告:**省谊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丰满区交通局、**市丰满区公路建设指挥部、**省谊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不能提供**省谊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省谊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本案送达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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