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3717192G,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78233787T,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441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7424元,减半收取3712元,保全费2578元,合计6290元,由被告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5元,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5元。 因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3271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0元。现**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804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