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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4317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53881H。 负责人:***。 第三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11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371719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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