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37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11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纵七路东侧、横二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