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37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11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纵七路东侧、横二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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