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415号
申请人:**,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11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纵七路东侧、横二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411594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411594元。
案件申请费257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