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415号 申请人:**,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11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纵七路东侧、横二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411594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411594元。 案件申请费257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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