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