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恢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3717192G,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67646735,地址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时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喜利达名苑5幢111室、喜利达名苑5幢105室、喜利达名苑5幢106室、喜利达名苑5幢102室的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喜利达名苑5幢111室、喜利达名苑5幢105室、喜利达名苑5幢106室、喜利达名苑5幢102室的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