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772号
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432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鋆,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辰花路5000弄4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