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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151号 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1-1栋8楼8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3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