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151号
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1-1栋8楼8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3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