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551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万桥村水闸村民组(***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PLK9509。
经营者:***,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16幢1楼111-2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67316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物资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和诚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南谯区**物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南谯区**物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计1191.5元,由原告滁州市南谯区**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