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16幢1楼1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鋆,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中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30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女,1983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男,1954年11月20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