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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1666号 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村**西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3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保全费233元,由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