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1666号
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村**西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3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保全费233元,由原告浙江大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