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73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广场1幢601、801、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周庆,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69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周庆给付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1,43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每月月底之前各支付12,000元,余款11,430元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计1,652元,由被告周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三、若被告周庆针对上述应付款项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应另行偿付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同时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因义务人周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196.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周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周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