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962号
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广场1幢601、801、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女,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女,194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现因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