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邦瑞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411民初3344号 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加创路**上海交大(**)科技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1540181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实习),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码:9131012059161674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9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14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3月起,原被告签订若干份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原告共向被告提供通讯设备213060元,被告仅支付81630元,余款131430元未付。被告多次出具付款计划,但未按计划履行。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6年3月21日、5月6日、8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各1份(均为传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采购通讯设备的事实。 2.2018年2月11日被告出具的《付款计划》1份,内容为:欠原告货款131430元,计划于2018年3月10日前支付3143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称,被告承诺付款,但未按照付款计划履行,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完备,内容上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予以确认。 据此,并鉴于被告未提交债务消灭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143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买卖关系,被告应当按其承诺支付货款;被告违反承诺,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世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14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世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