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11民初4909号之二
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加创路***号上海交大(**)科技园研发楼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1540181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号*幢*层西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70886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245元,由原告浙江汉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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