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479号
申请人:山东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亚星路与清源街路口东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7973133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572871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34476.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447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山东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