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5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枣庄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庄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枣庄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文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