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交通分公司

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交通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486号 原告: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桂花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980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2幢六、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0087W。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交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罗家店2组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0066742091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交通分公司职工。 原告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交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56元,减半收取15878元,由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文 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涛 书 记 员 毛 菊 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