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交通分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兴马金属制品加工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异68号 案外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7420919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兴马金属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东路13号(十九冶路桥原预制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5PBFM4M。 经营者:***,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在执行***与攀枝花市东区兴马金属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兴马加工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路桥公司)不服本院(2020)川0402执4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十九冶路桥公司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川0402执4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兴马加工厂、***名下航车3台。其中5t航车为我公司固定资产,该航车由我公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存放于原四川省攀枝花市东风预制厂(即十九冶路桥原预制厂),并一直管理至今。2018年7月19日,被执行人***以租赁方式获得预制厂部分土地使用权,开办兴马加工厂,但场内5t航车仍由我公司管理。综上,法院查封该5t航车没有法律依据,实属适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5t航车的查封。十九冶路桥公司提供《门市吊采购、改造合同》、发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执行人***称,兴马加工厂中的5t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属于十九冶路桥公司所有。 申请执行人***称,认可兴马加工厂中的5t航车属于十九冶路桥公司所有,同意解除对该5t航车的查封。 本院查明,2009年3月4日,案外人十九冶路桥公司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门市吊采购、改造合同》购买设备代码为42701032720090006,产品编号为90300061,起重量为5t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该起重机在四川省攀枝花质量监督局注册登记,设备注册代码为40205104002009088676,并于2020年6月12日报废注销。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川0402执4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兴马加工厂、***名下航车3台,其中包含上述起重机。十九冶路桥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十九冶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设备代码为42701032720090006,产品编号为90300061,起重量为5t,设备注册代码为40205104002009088676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为案外人所有,且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认可案外人十九冶路桥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故案外人十九冶路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攀枝花市东区兴马金属制品加工厂内设备代码为42701032720090006,产品编号为90300061,起重量为5t,设备注册代码为40205104002009088676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亓 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