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31层3117-3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844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4103745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江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7420919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5日出身,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