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交通分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402民初2864号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7420919K。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3216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江南二路二村春华小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003299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简称十九冶路桥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华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九冶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十九冶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名称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编号为“5104023050294”公章;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十九冶路桥公司经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局备案刻制一枚名称为名称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编号为“5104023050294”公章。2011年1月6日,十九冶路桥公司与华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成立联营体,对“攀枝花市炳二区主干道A标段施工工程”项目实行分工合作。上述公章由华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持有。2012年8月9日,上述公章在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局登记报废,但公章仍由华庆公司和**持有。十九冶路桥公司要求华庆公司和**返还公章。2018年2月7日,华庆公司和**向十九冶路桥公司出具《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公章遗失的情况说明及保证》,其内容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以下称道“路桥公司”)曾经依法刻有一枚编号为5104023050294的公章。后该枚公章由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庆公司”)持有。在持有期间的2016年3月29日,华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该枚公章,在甲方为**、乙方为***的《担保付款协议书》上代丙方路桥公司**。现华庆公司又将该枚公章遗失,造成实际不可能向路桥公司归还该枚公章。在此,华庆公司和**向路桥公司表示道歉,保证绝不使用该枚公章,如若出现使用该枚公章的合同、协议、欠条、借条、担保等一切文书,其全部责任均华庆公司和**承担,与路桥公司无关。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20**年2月7日”。落款处加盖了华庆公司公章和**的签名。十九冶路桥公司认为上述公章未遗失,要求华庆公司和**返还无果。 原告十九冶路桥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2018年2月7日,华庆公司和**向十九冶路桥公司出具《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公章遗失的情况说明及保证》一份、(2018)川0402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川04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原告十九冶路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华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辩解,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对十九冶路桥公司主张的上述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十九冶路桥公司经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局备案刻制一枚名称为名称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编号为“5104023050294”公章,其所有权属于十九冶路桥公司,十九冶路桥公司对该公章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华庆公司和**在给十九冶路桥公司出具的《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公章遗失的情况说明及保证》中称上述公章已遗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华庆公司和**作为印章的持有人,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印章遗失后向备案或批准的公安机关报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印章已遗失。十九冶路桥公司请求华庆公司、**返还印章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庆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辩解,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名称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编号为“5104023050294”公章返还给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钟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