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4257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一: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三段399号8栋17层1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