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440号 申请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 上述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此作出(2023)鲁0116诉前调26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 二、查封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