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人):***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新村180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董事长。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市。 负责人:***。 复议申请人***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781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原告***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查封、冻结)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37842.5元的财产。该院于2022年7月24日作出(2022)闽0781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以上冻结存款的金额总计以3037842.50元为限。2022年8月5日,该院冻结了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滨海支行设立的账号为×××33_1(即×××33)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结束日期2023年8月5日)。 另**,经该院向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滨海支行设立的账号为×××33(即×××33_1)账户,系该公司为承建“奥园·书香府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法院认为,案涉账号×××33(即×××33_1)账户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用于支付“奥园·书香府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案涉诉讼标的为***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并非“奥园·书香府第”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该农民工工资账户在本案中不得被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解除对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滨海支行设立的账号为×××33_1(即×××33)账户的冻结。 复议申请人***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法院(2023)闽0781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1.**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向***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于3月17日向***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属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举证、质证的权利。2.原审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供账号为×××33账户的银行流水,不能确定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载明×××33账户性质专用,但不能证明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更不能证明×××33_1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第五章第九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工资余额划至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奥园·书香府第”项目已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账户内的余额用途不再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3.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请求解除×××33账户的冻结,但**法院裁定解除×××33_1账户的冻结,该裁定超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的请求,违反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申请人提交了EMS快递面单和物流信息、短信截图证明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3月15日送达复议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于2023年3月17日送达复议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证明“奥园·书香府第”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均未作答辩。 经审查,**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复议申请人***禾城建设发展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申请调查令,本院开具调查令,由***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滨海支行、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相关证据。其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滨海支行调取了涉案账号×××33的账户信息及明细账等,体现该账户性质系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用途为农民工工资,2019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1日的资金明细,主要是工资支出。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在案的证据证实,案涉账号为×××33的账户,系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用于支付“奥园·书香府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经审查该账户与×××33_1账户系同一账户,现亦无证据证实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被撤销,故鉴于本案讼争标的是***禾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并非为“奥园·书香府第”项目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根据上述规定,该农民工工资账户在本案中不得被冻结。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禾城建设发展有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福建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781执异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