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执恢4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大布村战备路东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69438168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兴山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338XJ。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局干部,住武夷山市。 申请执行人:管坛兴,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夷山市缘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彩兰水泥砖厂,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角亭村杜坝四小组。 经营者:***,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5398J。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82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1310852.4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50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与本院另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2022)闽0782执666号案件[执行依据:(2022)闽0782行审4号],执行标的为235000元;(2022)闽0782执1200号案件[执行依据:(2022)闽0782行审10号],执行标的为70000元;(2022)闽0782执1201号案件[执行依据:(2022)闽0782行审11号],执行标的为595456元;(2022)闽0782执1443号案件[执行依据:(2022)闽0782行审14号],执行标的为68000元,申请执行人管坛兴申请执行的(2022)闽0782执恢407号案件[执行依据:***仲案字(2021)122号],执行标的为46804.39元,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彩兰水泥砖厂申请执行的(2022)闽0782执1238号案件[执行依据:(2022)闽0782民初222号],执行标的为152979.6元,上述案件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的被执行人亦相同。本院认为,为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亦同意将案件合并执行。据此,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裁定将(2022)闽0782执666号案件、(2022)闽0782执1200号案件、(2022)闽0782执1201号案件、(2022)闽0782执1443号案件、(2022)闽0782执恢407号案件、(2022)闽0782执1238号案件并入本案一并执行,合并后的标的为115540元及相应2479092.4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内容。 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镇××路××号××幢××**××室[权证号:闽(2022)南平市不动产权第0××4号]、2幢2**402室[权证号:闽(2022)南平市不动产权第0××7号]、X幢X**XXXX室[权证号:闽(2022)南平市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上述房产经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上述财产均无人出价,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智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截至2023年5月30日,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2479092.4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八、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