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斯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279号
原告:重庆巴斯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钟湾村水磨社(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3MR6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189号5幢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H01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5398J。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重庆巴斯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巴斯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斯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巴斯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按40%收取计54.2元,由原告重庆巴斯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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