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015号之一
原告: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0549682284。
法定代表人:宋庆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林,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664130983U。
法定代表人:白英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共计3740元,由原告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