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9民初99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6641309834。
法定代表人:白英奎。
原告***与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峥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宇静
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