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24民初267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生,住咸阳市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媛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荷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白英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掌珠,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6日生,住渭南市大荔县。
原告***与被告悦荷公司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媛媛,被告悦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掌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2381元及资金占用费3450.65元(资金占用费以32381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至2022年5月12日,主张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悦荷公司签署《XX镇(一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田间路、生产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XX镇(一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田间路、生产路所有项目,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17元(不含税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已完成工程施工,且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0月通过验收。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悦荷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2381元,然被告悦荷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全部款项。2019年6月13日,被告***就涉案工程欠付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修路尾款102381元,拾万贰仟叁佰捌拾壹圆。注:周至高标准农田(二区)XX镇南刘村项目部,最迟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因被告***自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故其应当与被告悦荷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欠付工程款32381元,现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被告悦荷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公司已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原告索要工程款时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原告向我公司出具60000元收条中载明剩余的32381由***偿还,与我公司无关,法院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被告悦荷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且设立了项目部,2018年3月25日,被告***以悦荷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XX镇(一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田间路、生产路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并盖了“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XX镇(一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部”的章子;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但未能全额收到工程款,在索要尾款期间,2019年6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今欠***修路尾款102381元,拾万贰仟叁佰捌拾壹圆。注:周至高标准农田(二区)XX镇南刘村项目部,最迟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身份证XXXXXXXXXX********,欠款人***,2019.6.13日”。之后,原告索要款期间,2021年2月5日给被告悦荷公司出具收条一份:“我叫***,电话130XX****XX,身份证号:610XXXXXXX********。今收到***委托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支付给“周至县XX镇(一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工程”修路等工程款6.0万元整,大写陆万元整。1、此款为《XX镇(一区)高标准农田XX段XX路、XX路工程施工合同》及《欠条》中约定的其中款项。2、剩余3.2381万元(大写三万贰仟叁佰捌拾壹元),由***偿还”。同日被告悦荷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账户转款6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虽是以被告悦荷公司名义与原告签的合同,但合同却无被告悦荷公司的公章,仅盖了项目部的章子,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也无任何公章,2021年2月5日原告给被告悦荷公司出具的收条中也明确剩余32381元由***偿还。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悦荷公司承担责任于理不通,于法无据,该下欠款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2381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3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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