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苑景观有限公司与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4号 原告:***某某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景观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某某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