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民初7103号
原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66413098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个体,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代理。
被告定边县安边镇***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林市定边县安边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定边县,***副主任,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边县安边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