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7045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8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南东路95号新发展物流园区四期仓库东部位。
法定代表人:IANSHI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干,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