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7045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8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南东路95号新发展物流园区四期仓库东部位。 法定代表人:IANSHI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干,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