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源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源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285号之一 原告:宁波源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 塘街道郑巷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上海***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剑川路955号1003室。 原告宁波源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动化设备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当事人因受疫情 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 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