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金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646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金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74568627K),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写字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金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革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