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恢47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本院在执行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91执恢4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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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伏 健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