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沃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3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立,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812民初11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16595元,被告江苏***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10000元,剩余106595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江苏***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可要求被告江苏***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违约金;三、双方一次性了结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22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45元,由被告江苏***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9日、2022年9月15日、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共计411元,本院已扣划411元,扣除部分执行费后无剩余款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号牌为苏H×××**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档案查封该车辆(2024年9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淮安市××世纪××商业××所商业××室、××室、××室不动产;有位于淮安市××楼××室、××室、××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由淮安市淮阴区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其中中南世纪锦城商业会所商业301室、203室、107室不动产于2024年11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福莱花园1号楼1205室、318室、309室不动产于2025年9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10日,通过对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过程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采取的执行措施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民初11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薛 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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