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异10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现住淮安市涟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第三人**在(2021)苏0891执恢560号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9)苏0891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伏 健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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