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2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55212414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9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61448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3361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203.44元,其中用于扣缴执行费6779.81元、案件受理费3361元后,余款5062.6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拨付。本案于2022年1月21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时代花园××楼××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与一案外人共有,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5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因申请执行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12执265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项 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