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3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新区金象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55212414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2)苏0812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