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初字第0063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选平,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小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