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4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1115号。
法定代表人穆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日生,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小渭,女,1984年9月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西段唐园小区21-1-602室,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魏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60451.8元及该案件款自2005年9月25日至还款日产生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225元、执行费38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利息确定为166000元。现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阎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曹正龙
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
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佳蕊